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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市場管理
第二十三條 【三信提供】三信標準是指國家對于零售業(yè)態(tài)內商品在質量,計量和價格三個方面做出的明示規(guī)定,反映在服飾零售業(yè)態(tài)內主要集中在價格和質量兩個方面,且根據生產和流通兩大領域進行劃分,在生產領域由質檢機構對生產廠家進行監(jiān)管,流通領域由物價和工商兩個職能部門進行監(jiān)管,同時需要零售市場方執(zhí)行市場內監(jiān)督。入駐阿里零售+平臺的供應商須根據國家要求提供三信相關資料。如果三信信息不完整,對于零售商會導致受到工商和物價部門的處罰,阿里新平臺有權采取下架產品、刪除產品等處理措施對其進行臨時性的市場管控。
第二十四條 【保證金補足】零售商應根據《阿里零售+平臺零售商服務協議》及本規(guī)則規(guī)定繳納或補足保證金。若保證金余額不足,且經阿里零售+平臺催繳后未在十五天內繳納或補足的,給予供應商供銷限權,并下架所有產品,直至足額繳納為止。
第二十五條 【品質抽檢】阿里零售+平臺有權對供應商供應的產品進行抽檢,對存在抽檢不合格產品,依據供應商違規(guī)情形處理表進行相應處理。阿里零售+平臺允許有權對零售商通過阿里零售+平臺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檢,若出現零售商銷售的商品與通過阿里零售+平臺采購商品不一致的,依據供應商違規(guī)情形處理表進行相應處理。
第二十六條 【曝光處理】針對經新聞媒體曝光、國家質監(jiān)部門等行政管理部門通報,若供應商供應的商品屬于質量不合格的線下某一品牌、品類、批次的產品,阿里零售+平臺將依照其情形嚴重程度,采取下架產品、刪除產品等處理措施對其進行臨時性的市場管控,情形特別嚴重,對相關供應商采取賬號限權,直至清退賬戶。若零售商無過錯的且因此遭受損失的,供應商應根據實際情況賠償零售商的全部損失。
第二十七條 【其它情形】在某些特殊情形下(如短期內大量引發(fā)或持續(xù)引發(fā)消費者維權等) ,針對相應產品或供應商,阿里零售+平臺有權依照其情形嚴重程度,采取下架產品、刪除產品等處理措施進行臨時性的市場管控,情形特別嚴重,采取賬號限權,直至清退賬戶。若零售商無過錯的且因此遭受損失的,供應商應根據實際情況賠償零售商的全部損失。